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 朱玉珍 兼上訴訟代理人 邱米專 被告 江慶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