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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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4號

債權人 張良煙張清同 之繼承人

張良賓 即張清同之繼承人

張良俊 即張清同之繼承人

劉靜花 即張清同之繼承人

張文觀 即張清同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張鎮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張鎮江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管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張清同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張清同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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