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4號
原告 許伯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仲榮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