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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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上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
f○○m○○甲乙○T○○i○○○X○○q○○N○○W○○e○○乙○○F○○U○○o○○n○○L○○h○○g○○k○○p○○地○○甲丁○甲戊○H○○
之3號辰○○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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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2樓戊○○寅○○u○○甲辛○甲壬○甲癸○甲子○前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姜志俊 律師被告巳○○
玄○○亥○○壬○○子○○酉○○x○○丙○○丁○○己○○D○○B○○l○○前列十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律師
蕭世光 律師 彭惠筠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於96年6月26日辯論終結時,原定於96年8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連江刑事法庭宣判,茲因天候影響交通,乃改定於96年8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金門)刑事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朱光仁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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