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號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 方家秀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