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15號聲請人 劉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鋐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狀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與附表及狀附本票總金額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