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51號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件聯絡人:
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釋明其與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391號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法院確定判決、欠款明細表)。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