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聲請人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世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邱世民為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公所備查函)。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