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59號聲請人 江昭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家汝┌───────────────────────────────────────────────────┐│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092-NA-0000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