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8號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雅玲
林錦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林雅玲之債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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