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陳倩 諭
黃慈琴 被告 張嘉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4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