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至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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