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9號聲請人 柳辛喬 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泳清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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