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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