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代理人丙○○之委任狀。
二、欲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三、正確之聲明。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