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