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弄6號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甲○○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90,2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上訴人乙○○上訴利益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亦未據上訴人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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