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於96年8月17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
8月17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96年11月17日、97年1月17日、97年3月1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5月16日屆滿,經本院於97年5月14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劉秉鑫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