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5號
原 告 辜清贊
辜木山
辜嘉榮
辜嘉福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辜焜堅
被 告 林國鼎
被 告 林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