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28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被 告 張家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寶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7月15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