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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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157號、97年度毒偵字第2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叁日起羈押在臺灣屏東看守所。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因通緝逮捕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命其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並予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再執行羈押之要件,且經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應再執行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