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四號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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