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戊○○
丁○○子○○壬○○辛○○己○○癸○○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被告乙○○住
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
柯開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廖國佑~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