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四十萬五千五百零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三萬四千零五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萬四千零十一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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