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