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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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范坤棠律師 徐建弘 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八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明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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