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益哲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馬恩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1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