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被告 李文慶
陳貴玉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三號),聲請補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背信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檢附有關資料聲請補正,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如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依法聲請再審,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法官白文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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