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代表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