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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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吳增松 被告 黃太平
黃平發 黃來發 黃來順 黃聰明 葉 黃秀琴 呂 黃秀美 黃秀菊 黃和平 蔡 黃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又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為苗栗縣政府徵收後地上權補償費新臺幣(下同)34萬4,061元之徵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同段1385、159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告陳報系爭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核定訴訟費用。又系爭土地登記面積合計為
152.13平方公尺(計算式:系爭1385地號土地面積2.03平方公尺+系爭159地號土地面積150.10平方公尺=152.13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則為737.28平方公尺,是本件地上權登記面積大於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甚多,原告因本件訴訟所獲得土地管理使用之最大面積,應以152.13平方公尺為據。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為6萬0,24
3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64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52.13平方公尺年息10%×15=6萬0,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地價為25萬8,62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52.13平方公尺=25萬8,621元),則系爭土地1年租金15倍並未超過地價,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至訴之聲明第4、5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4,304元(計算式:34萬4,061元+6萬0,24
3元=40萬4,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