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戴雅娟 訴訟代理人 陳振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複代理人 何謹言 律師複代理人 黃乃芙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鄭連生 (即 陳珍琦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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