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基全被告林愷崴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基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愷崴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劉基全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林愷崴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林愷崴逃匿,致無從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陳慧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愷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劉基全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3年12月11日經本院於103年12月11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在卷足稽。
㈡、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可憑。而經通知具保人劉基全未果,亦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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