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7號聲請人 林碧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林碧綢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何登祥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 何錦榮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碧綢之夫何登祥前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4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林碧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之監護人,同時指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長子 何育澤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又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之父即被繼承人何錦榮於101年11月16日死亡後,遺有土地及現金等財產,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即有與其他繼承人即何錦榮之配偶 何楊魚 、子女 何登發 、 葉何綉妹 、 何佩蓉 及 何秀珍 協議分割上開遺產並訂立分割協議書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因繼承被繼承人何錦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林碧綢主張各情,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7號民事裁定等件在卷為證,復核與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7號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茲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對於何錦榮之法定應繼分比例為6分之1,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被繼承人何錦榮所遺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44,000元由繼承人何楊魚、葉何綉妹、何佩蓉及何秀珍各繼承36,000元。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編號1至3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1、編號4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1之45分之2由繼承人何登發繼承;編號4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1之45分之3、編號5至9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1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繼承,堪認上揭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未損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繼承之權利,尚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而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之母何楊魚及兄弟姊妹葉何綉妹、何佩蓉、何秀珍及何登發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全權處理遺產分割事宜,亦有同意書附卷為憑,故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何登祥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何錦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依聲請人所提各繼承人訂立之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姚國華附表:
┌─┬──────────────┬───────┐│編│地號及其他│持分││號│││├─┼──────────────┼───────┤│1│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417.47平方公尺│9分之1│││││├─┼──────────────┼───────┤│2│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741.19平方公尺││││││├─┼──────────────┼───────┤│3│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1,440.96平方公尺││││││├─┼──────────────┼───────┤│4│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9,210.24平方公尺││││││├─┼──────────────┼───────┤│5│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694.52平方公尺││││││├─┼──────────────┼───────┤│6│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1,950.51平方公尺││││││├─┼──────────────┼───────┤│7│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394平方公尺││││││├─┼──────────────┼───────┤│8│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837.36平方公尺││││││├─┼──────────────┼───────┤│9│宜蘭縣○○鄉○○段○○○○號土│9分之1│││地、面積355.3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