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38號聲請人 劉文榮 聲請人 劉添進 聲請人 劉添億 聲請人 劉娟 因住新北市○○區○○街8聲請人 劉桂蓮 聲請人 劉寶治 聲請人 劉月娥 兼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劉桂蓮、劉寶治、劉水田、劉月娥為被繼承人 劉先源 第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 劉永湓 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 劉周心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四、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