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尹世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堉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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