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53號聲請人 李陳 對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建基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建基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建基之外祖母即第四順位繼承人,然依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繼字第54號卷,依聲請人 黃李芽 即被繼承人黃建基之母戶籍謄本所記載母親係游林葉,而非聲請人。)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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