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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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24號聲請人 張欣雯 聲請人 呂宛穎 聲請人 呂威叡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呂炳煌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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