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
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縣里○鄉○○村○○路3之35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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