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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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康指定辯護人袁岳衡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康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富康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13日、98年10月13日延長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8年12月10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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