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家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原告 江阿蒂 NURH.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 江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新竹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離婚等訴訟,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家救字第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移轉管轄至本院續行審理(本院100年度婚字第601號)。現上開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江文蓉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三、經核,本院100年度婚字第601號離婚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離婚,係因非財產權事件起訴,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徵裁判費2,100元,爰依職權確定被告應向本院繳納5,100元訴訟費用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