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原因犯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後又因竊盜、贓物等罪,復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四月確定,嗣上開竊盜、贓物等罪部分經減刑後,更定應執行刑為二年二月又十五日,與上開贓物罪有期徒刑三月,接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月十五日),於民國96年1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97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