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簡守正 被告 宋俊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伯厚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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