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偵字第18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揭案件,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8月27日以96年度偵字第184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現已屆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供述甚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