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235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9月18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7年度板簡調字第1050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基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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