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峻浤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即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叁仟元,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