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辰○○○
卯○○丑○○子○○丁○○戊○○乙○○壬○○己○○
號辛○○庚○○未○○○丙○○巳○○○午○○○甲○○○寅○被告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拆屋還地,關於其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係請求被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性質上屬於孳息或損害賠償性質之損害金,依上規定,該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以訴之聲明第一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以拆除地上物所占用土地面積部分(即返還土地部分)暫核定為新臺幣1,060萬1,315元(即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84.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5,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