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499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整。(二)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整,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