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102號債權人守山實業有限公司
10法定代理人甲○○
10債務人 玉善宮 法定代理人 顏英發 債務人玉佛寺法定代理人顏英發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玉善宮、玉佛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玉善宮、玉佛寺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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