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5年1月起至88年12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698等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聲請書誤載為第215條,應予更正)、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聲請書誤載為第41條,應予更正)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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