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玉金